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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fā)貨 |
所在地: | 直轄市 北京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1-21 23:57 |
最后更新: | 2023-11-21 2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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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備案(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 “ODI”),即境外直接投資,指國內企業(yè)、團體在經過相關部門的核準后,通過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資,以控制境外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目的投資行為。下面列舉兩種情況:
境外新設公司:必須以內地公司為股東,全資或部分控股的形式,在香港或者海外的其他國家新成立一家公司;
境外并購公司:以內地公司作為并購方的股東,在境外控股一家公司,需要出具盡職調查。
按照我國《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境外投資是指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yè)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yè)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yè)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跨境電商因業(yè)務性質,有很多賣家擁有香港殼公司,但是很多擁有的是不合規(guī)的境外殼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簡稱ODI)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guī)范境外投資,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yè)(以下簡稱企業(yè))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yè)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yè)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2005年11月1日實施的《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05]75號,下稱“75號文”)baping了近10年,一度是紅籌業(yè)務最關鍵的操作法規(guī)。
2014年7月1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fā)布《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14]37號,下稱“37號文”),廢止了75號文,并針對市場變化重新對境外投資進行了梳理,對境外投資的外管登記流程和要求進行了一定調整,紅籌全面進入37號文時代。
ODI通道改變傳統紅籌結構,自2009年商務部發(fā)布《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并逐步放開企業(yè)境外投資(下稱“ODI”)以來,眾多中國企業(yè)通過ODI通道實現對外投資,紅籌結構中也出現越來越多通過ODI方式落地境外的中資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