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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直轄市 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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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 2023-11-22 18:43 |
最后更新: | 2023-11-22 1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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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核定征收?
企業(yè)的無法建立復雜的賬目,無法準確確定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時,由稅務機關依法核定企業(yè)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簡稱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指的是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情況,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guī)定的稅率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
比如一些高質素高收入人員,老師、互聯網從業(yè)、工程師等等,創(chuàng)辦的小型機構承接業(yè)務做他職能范圍內的工作,但是本人并不擅長去做一個很復雜的賬目,或者收入也暫時請不了會計,那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核定他的應稅所得率,也就是利潤率,一般服務行業(yè)為10%的利潤率,然后根據算出來的利潤再去交生產經營個稅,一般的個稅在2%以內,加上增值稅1%一共就是3%就足額完稅了。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