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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 2023-11-24 01:35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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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委員會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被申請人的確定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會議審理情況制作審理紀要和審理意見書。
第三十四條 稽查局應當按照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制作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等相關文書,加蓋稽查局印章后送達執(zhí)行。
從以上兩條款可以看出,在案件處理的過程中,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只對內審議,不對外向納稅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最終由稽查局根據審理委員會制作的審理意見書對納稅人制作稅務處理或者處罰等相關稅務文書,并加蓋稽查局印章。
《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9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申請人對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根據該條款的規(guī)定,對于正在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如果某一稅務機關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作出或應當作出集體審理與集體決策的,則該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為行政復議程序中的被申請人,實際作出稅務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稽查局不是被申請人。
伍 納稅爭議案件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特殊性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 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該條款對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主要規(guī)定了三點內容:(1)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起算點為“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2)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為60日;(3)法律規(guī)定超過60日的除外,也就是說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通過法律規(guī)定可以超過60日。該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就納稅爭議案件而言,復議申請期限有其特殊規(guī)定,即從“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開始計算。
《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