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價: | 面議 |
發(fā)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fā)貨 |
所在地: | 江西 南昌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1-24 17:56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1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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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號文,即國家外匯管理局(“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發(fā)布的《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14〕37號)。
根據該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只有依據37號文完成登記和審核,才能合法地進行境外投資,具備合格投資者條件。也就是說,37號文提供了中國境內個人投資者合規(guī)持有境外公司股權或股份的唯一途徑。
除此之外,只有完成37號文登記并滿足相關要求的中國境內個人投資者,才能保證境外投資受益的資金回流合法合規(guī)。境外投資產生的收益(包括交易所得、分紅、利息等)回流國內時,均須向相關部門提供已經完成的37號文登記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