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種新的生產(chǎn)要素組織形式,是用人單位通過外在的、只從事贏利性的勞務提供業(yè)務的組織,來安排一些臨時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勞務派遣的一個顯著特征。
隨著我國引入市場經(jīng)濟體制以后,勞務派遣這一制度逐步發(fā)展,這代表著我國用工制度的重大改進,與傳統(tǒng)用工相比,勞務派遣依然具有很大優(yōu)勢。
簡單地說,勞務派遣的特點就是用工單位“不招人用人”,勞務派遣亦稱人才租賃,即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機構提出所需人員的標準和工資待遇,由派遣機構通過市場招聘等方式搜索合格人員,把篩選合格的人送交用工單位。
勞務派遣的好處:
1、采取勞務派遣這種新型的用工方式,員工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保證了勞資雙方在遵守勞動法的前提下實現(xiàn)了用工受法律保護,員工的權益也有了保障。
員工由于有勞動合同的保護和約束將更努力為用工單位工作,而原有的福利待遇和管理制度都沒有變化;
2、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為派遣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按規(guī)定的比例定期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因為用工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工齡得到延續(xù),失業(yè)、醫(yī)療、和退休后生活有了保障;
3、因勞動關系在勞務派遣公司,故人事檔案的管理也勞務派遣公司,使勞務人員開具各種與人事檔案相關的證明更加快捷,實行勞務派遣后,較大限度地凈化了用工的管理職能,減輕了企業(yè)的工作負擔,使企業(yè)能夠集中精力參與市場競爭,理順了勞動關系,規(guī)范了用工行為,使用工單位和員工建立起和諧穩(wěn)定的勞務關系,因此對勞動者個人來講,改變用工方式后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加有了保證。
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比如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等。
因此,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只是勞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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