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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直轄市 北京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2-20 04:15 |
最后更新: | 2023-12-20 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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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到蕪湖新能源小轎車托運公司,道路救援公司承運人收到保值附加費后,沒有及時啟動特殊處理流程,而是直接去投保。一般來說,未及時啟動特殊處理流程將有可能導致貨物破損率上升給承運人帶來運營管理危機,但尚不至于引起法律糾紛。因為給保價貨物辦理投保手續(xù)也可以認為是一種更為“特殊”的處理流程,如遇貨物損失,承運人可以從保險公司受償后再償付托運人。
如果托運人把保價當成保險,其風險很大。按照法律規(guī)定,非因承運人過失如不可抗力導致的貨物損失,承運人得以免責。因此,托運人切忌將保價運輸當成保險。
實踐中,一些企業(yè)認為辦理貨物保險手續(xù)繁瑣、費用昂貴,因此鋌而走險將代理保險按照保價運輸方式操作,且稱之為“自營保險”。筆者認為,所謂的“自營保險”是極不可取的。首先,從法理上講,“自營保險”是非法的,因為辦理保險業(yè)務(wù)需得到國家保險業(y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許可。其次,從實踐中看,“自營保險”埋藏著巨大的風險。如本文所述,保價運輸和保險所“保”風險的范圍不同。如果遇到第三人侵權(quán)或不可抗力事件等,貨物損失可能是巨大的,但此時承運人沒有及時辦理保險,很有可能導致承運人損失慘重。
另外,即使沒有發(fā)生貨物損失,因托運合同中約定了承運人提供代理保險服務(wù),承運人把保險當成保價的行為亦可能招致托運人提起違約之訴的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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