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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4-01-10 16:25 |
最后更新: | 2024-01-10 1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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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中國企業(yè)進行海外投資,主要需要取得三個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或登記,包括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地方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核準或備案、商務部或地方商務部門的核準或備案、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地方分局的外匯登記程序。以下分別介紹各個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或登記程序。
發(fā)改部門的核準和備案程序
根據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2014年4月8日頒布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9號令”),對發(fā)改委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流程進行了改革,并于2014年5月8日起正式施行。之后,國家發(fā)改委于2014年5月14日頒布了關于實施《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947號文”),充實9號令,并于頒布之日起生效。國務院于2014年10月31日發(fā)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國發(fā)〔2014〕53號)中,對發(fā)改委的核準備案權限明確及下放。
根據9號令,境外投資項目采取核準和備案兩種形式,但只有兩類項目適用核準的管理方式:一類是中方投資額[1]在10億美元以上的項目;二是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qū)[2]或涉及敏感行業(yè)[3]的項目(合稱“敏感項目”)。其他境外投資項目一律適用備案管理。根據9號令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4]的規(guī)定,國務院、國家發(fā)改委以及地方發(fā)改委的具體審批權限如下:
ODI備案申請的條件
1、符合“境外投資”定義:
境外投資指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yè),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yè)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yè)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2、股東背景、資金來源、投資真實性要求:
無法具體說明境內股東或合伙人背景、資金來源(例如:自有資金、銀行dai款、以募集資金等合規(guī)方式獲取的資金)以及境外投資項目真實性的,很難通過審查;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yè)均可申報境外投資。成立時間不滿一年的企業(yè),無法提供完整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一般無法通過審批部門的核準或備案;
ODI備案的條件:
1.境內公司好成立滿1年以上;
2.審計報告不能出現虧損;
3、凈資產回報(收益)率=凈利潤/所有者權益,高于5%,越高越好;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低于70%,越低越好。
ODI備案所需要的材料
備案所需材料清單:
1、境內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3、境內企業(yè)審計報告
4、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
5、境外公司章程
6、股東、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