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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4-04-13 07:33 |
最后更新: | 2024-04-13 0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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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境外直接投資備案(ODI)規(guī)定、流程及備案中國企業(yè)境外投資涉及的中國境內核準、備案及登記流程大體可歸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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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一般而言,中國企業(yè)進行海外投資,主要需要取得三個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或登記,包括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地方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核準或備案、商務部或地方商務部門的核準或備案、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地方分局的外匯登記程序。以下分別介紹各個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或登記程序。
portant;">1發(fā)改部門的核準和備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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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根據(jù)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2014年4月8日頒布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9號令”),對發(fā)改委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流程進行了改革,并于2014年5月8日起正式施行。之后,國家發(fā)改委于2014年5月14日頒布了關于實施《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947號文”),進一步充實9號令,并于頒布之日起生效。此外,國務院于2014年10月31日發(fā)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國發(fā)〔2014〕53號)中,對發(fā)改委的核準備案權限進一步明確及下放。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根據(jù)9號令,境外投資項目采取核準和備案兩種形式,但只有兩類項目適用核準的管理方式:一類是中方投資額[1]在10億美元以上的項目;二是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qū)[2]或涉及敏感行業(yè)[3]的項目(合稱“敏感項目”)。其他境外投資項目一律適用備案管理。根據(jù)9號令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4]的規(guī)定,國務院、國家發(fā)改委以及地方發(fā)改委的具體審批權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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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一、核準和備案流程要求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根據(jù)9號令,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5]或競標項目[6],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7]之前,應向國家發(fā)改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國家發(fā)改委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后,對符合國家境外投資政策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函。其他備案項目,無需提交項目信息報告。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就核準項目而言,由國家發(fā)改委核準或由國家發(fā)改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yè)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省級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國家發(fā)改委;中央管理企業(yè)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fā)改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對于項目申請報告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國家發(fā)改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qū)、敏感行業(yè)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fā)改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國家發(fā)改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若確有必要,應在5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在規(guī)定時限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評估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0個工作日。國家發(fā)改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對于符合核準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或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如20個工作日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的,由國家發(fā)改委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報單位。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評估的時間。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關于地方企業(yè)的核準項目在省級發(fā)改委的審核流程,以北京、上海、江蘇省和廣東省為例,根據(jù)其各自政府公開的辦事指南信息,匯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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